第167章 蛇蝎心肠(1 / 2)

委托人..

从未强奸过对方!?

话落的刹那间。

所有人眉头紧缩,几百双眸子齐刷刷落在范贺身上,盯着对方,眉头紧蹙。

尤其是审判和检察官,他们可是看过案发过程的监控的,从行为来看,确实是构成一定的强奸行为。只不过. ..,

「代理人,是否要表述自身异议?」审判长顿了顿,接着开口询问。

「我方有异议要表述!」

律师范贺深吸一口气,紧接着,他脸上流露出笑意。

「首先。」

「我想问被告方两个问题。」

「一,什么才是强奸?」

.. . . .无限自卫权,是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!?」

两个问题?

话落过后,现场众人不再开口。

被告席。

徐德看着对方眯了眯眼,倚靠在椅子上,倒是并未说话。

见他不开口,范贺也不强求。

只见他站起身,环视一圈,缓缓自我解释道:

「首先,强奸罪不等于猥亵罪。」

「唯有三条强奸罪的核心全部满足,才构成强奸罪。」

「核心一,违背对方意愿;核心二,强制手段胁迫,以及核心三. ..」

说着。

范贺顿了顿,吐出第三条。

「完成生殖器性交!」

强奸罪必须满足这三点才算强奸,如果没有核心三,那最多就是强奸未遂,甚至是猥亵。

但强奸未遂与强奸的关系,可不像杀人未遂与杀人既遂。

强奸里,只要未遂. .. .

那会有一大批无法启动的防卫法例!

也就是范贺的问题二。

「接下来,便是第二个问题,「无限防卫权』,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?」

说着。

范贺顿了顿,这次他没有等徐德回话,而是直接开口道:

「严重危及!」

「指的是,着手强奸,也就是强奸既遂,甚至是扒开衣服,已经露出器官!」

「又或是,强奸未遂时,却明确出现了暴力程度高,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」

「此时,妇女的权益中,才出现无限自卫权!」

多数人对强奸的定义还不是很了解。

尤其是对触发无限自卫权,更是不了解!

可能以为,只要有人要强奸,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,实际上并非如此。

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,你只有自卫权,而非无限自卫!

也就是,对方只是将你控制住,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奸,你要是将对方杀害...那这就算防卫过当。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。

1,严重暴力;2,强奸既遂!

也就是,前者是寻常强奸案中,将对方打服。

是的,多数强奸案,男性还是女性,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,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,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。

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,打的神志不清。

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,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,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。

后者..

就是字面意思。

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。

只有对方已经强奸既遂,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,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!

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。

但事实就是如此。

「就本案而言。」

「请问,案件受害者刘国富,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!?」

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,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,他反倒是将视线与之对上,最终落在审判。而他问题的答案是..

「没有!」

「就本案而言,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「无限自卫权』的核心条件!」

「被告人张月,身上并无明显外伤,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!」

「同时,她也并未强奸既遂!」

后者,她没被强奸。

而前者..

强奸未遂,没有暴力,开启不了自卫权。

综上所述。

「被告人张月,从始至终,都未有过《刑法》第20条第三款,「无限自卫权』!」

「那么请问被告人,在这种情况下,他表露出杀人意图,那么,是否意味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!?」范贺视线最终挪到徐德身上。

他的声音好似尖刀利刃,刺透所有人的内心。

听审席上。

无数人此时恨不得破口大骂,甚至是内心已经在骂了。

「强奸既遂才能无限自卫?那都被对方得手了,自己自卫的意义在哪!?」

「强奸未遂的情况下,只有收到暴力手段胁迫. .不是,要是能被暴力手段胁迫,那还怎么反抗!?」「嘶^虽然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,这代理人说的有问题. . ..」

「可从司法审理来看,流程上确实如此!」

场下众人凝眉,开始议论纷纷。

被告席上。

下面的声音很大,甚至是溢出,传到了被告席几人的耳中。

「这人有点东西...范贺,海城资深律师. . ...」

一侧的钱昊深深看了眼范贺,内心前所未有的凝重起来。

角度刁钻..杀伤力极强。

难怪对方能在海城立足,多少是有点真东西在手上的!

但纯论配置. ..

他们这边也不差。

审判上。

审判长孟俊峰思索后,扭头看向被告席。

「被告方,上述代理人所说,你方是否认同?」

「异议!」

林月的声音忽的响起,接着她便立马开口反驳。

「代理人,你方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!」

「首先,有关猥亵与强奸未遂,虽然界限模糊,但存在一条很明确的底线,那便是是否真正的针对性侵做出行动!」

猥亵和性侵的区别是什么?

主观!

如霓虹岛的电车,摸一摸,蹭一蹭,但实际上并没进一步强奸的行为与意图,这叫猥亵。

而强奸未遂,指的是确切想发生性关系,并且为此已经做了诸多手段,如控制,以及脱衣。只不过卡在了最后一步,这叫强奸未遂!

「案件代理人在发生本案前,曾进行过两次强奸案件,涉及人员共三人!」

「曾三次明确表明他存在强奸的意图,那么,根据现实务实的情况下.. . .」

「完全能表明,案发期间的行为,是存在强奸意图!」

林月缓缓开口,将「狼来了』的故事说出。

这道理和法官量刑也差不多。

即再犯性,与社会危害性 .针对此类人员,一般是可以特殊对待的。

「此外。」

「有关达成强奸未遂可实行「无限自卫权』的,并未只遭遇到暴力手段。」

「看的是是否正在进行!」

「所谓的暴力胁迫,也只是完成「强奸既遂』的「正在进行』的动作!」

「本案刘国富...通过监控证据,可以明确看出. .. .」

「对方已经控制住被告人,并且已经做出脱衣,解裤的行动!」

暴力手段是推动强奸的「正在进行』。

同理。

对方脱衣服,裸露器官,也算正在进行。

在即将达成强奸之前,尽管你没遭受到暴力,理论_. . ..依旧可以开启无限自卫。虽然概率小,常规司法不认。

但理论对拚之下,谁都挑不出毛病来!